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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庆城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庆城县编办 | 发布日期:2015-09-11 】 【选择字号:

  庆政办发〔2015142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城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庆有关单位:

《庆城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

庆城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10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力规范中介服务运行,使中介组织回归市场定位和服务本位,改善中介服务水平,重点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积极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 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消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活力。

(二)归口管理原则。县级清理规范工作由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自律规范原则。坚持行业自律、政府引导和依法监管有机结合,积极推进中介机构自律机制建设,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三、清理规范的范围

县政府各部门和中、省、市驻庆有关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具体为: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四、清理规范的职责分工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业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一)发改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等工程咨询类,及价格认证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二)民政局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三)财政局负责政府资产评估、会计事务、政府采购代理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四)国土局负责土地评估、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国土资源项目招标代理、测绘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五)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六)住建局负责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评估与交易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七)交通局负责道路设计、交通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八)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九)卫生局负责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水质检测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十)安监局负责安全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十一)工商局负责工商企业登记代理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十二)人社局负责人力资源、教育培训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十三)林业局负责林业资源、林业勘察设计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十四)质监局负责检验、检测、认证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十五)司法局负责公证机构、律师事务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十六)工信局(商务局)负责担保、典当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十七)防震减灾办负责地震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十八)气象局负责防雷设计技术评价、防雷检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十九)公安局负责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编制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二十)金融办负责保险、小额贷款等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二十一)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监管范围内中介机构的清理规范。

五、阶段和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从20158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  清理阶段(8月)

县政府各部门和中、省、市驻庆有关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指导中介机构认真填写《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1)、《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登记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主管部门填写的《中介机构设立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3),并提供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于8月底前报县审改办审查。

在清理过程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  规范阶段(91--20日)

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梳理中介服务事项,对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购买服务项目、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格予以规范。

1. 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各单位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2. 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本单位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县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3.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4. 制定中介服务配套改革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清单于9月底前报县审改办。

(三)  审核公布阶段(920 --30日)

县审改办会同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务中心等部门(单位)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于10月底前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这项工作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县审改办办理具体业务。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抓实抓紧抓出成效。各单位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名单于8月底前报审改办,便于工作联系。县审改办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强化督促指导,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

(二)精心制定方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本行业所涉及的中介服务类别,制定操作性强的清理规范方案,细化明确清理规范原则、时间安排、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主管部门核准标准、审验程序、管理机制、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确保取得实效。

(三)严格清单管理。中介服务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后续监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要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保证清理规范的效果和质量。县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顶风违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1. 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调查表

          2. 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登记表

         3. 中介机构设立情况调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