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庆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3个部门
关于公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庆有关单位:
根据省审改办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甘审改办发〔2015〕3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100号)精神,县审改办组织有关单位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汇总编制了《庆城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规范中介服务运行,使中介组织回归市场定位和服务本位,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中介服务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所涉及的中介服务类别,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效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多、收费乱、垄断性强以及“红顶中介”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附件:庆城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庆城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9项)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 设置依据 | 收费标准(依据) | 办理时限 |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30天 | 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 庆城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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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2章第18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60天 | 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 庆城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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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价格评估 | 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 市场调节价 | 30个工作日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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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 | 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8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256号)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公布,2010年11月30日修正) |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中规定:每亩186元。 | 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时间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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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1、《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 | 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时间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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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上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中国地调局2010年试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 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时间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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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中国地调局2010年试用) | 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时间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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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矿业权评估报告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2014年8月15日、8月28日, 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和省委第9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 市场调节价格 | 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时间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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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81号)中明确:“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 根据《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中国地调局2010年试用) | 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时间 | 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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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庆城县林业局
庆城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6日